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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安徽省建設工程“黃山杯”獎評選辦法

      發布日期:2022-4-27    瀏覽次數:4293

      昨天,安徽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發布了關于印發《安徽省建設工程“黃山杯”獎評選辦法》的通知,2022年安徽省新一輪的黃山杯評獎活動又要開始了,或獎單位不僅可以獲得相應榮譽與獎勵,在招投標時,更一個加分項。有需要的老板已經可以開始行動起來了。下面是摘自安徽省住建廳發布的相關通知與2022年安徽省建設工程“黃山杯”獎評選辦法:

       

      2022年安徽省建設工程“黃山杯”獎評選辦法

      建質〔2022〕39號

      各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城鄉建設局)、交通運輸局、水利(水務)局,廣德市、宿松縣住房城鄉建設局、交通運輸局、水利局:

          “黃山杯”獎是我省建設工程質量的最高獎。為鼓勵建筑業企業積極創建優質工程,進一步提高我省工程建造水平,提升建設工程質量品質,規范評選工作,現將修訂后的《安徽省建設工程“黃山杯”獎評選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安徽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安徽省交通運輸廳

                                       安徽省水利廳

                                            2022年4月25日

       

      (此件公開發布)

       

      2022年安徽省建設工程“黃山杯”獎評選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提高我省工程建造水平,提升建設工程質量品質,規范我省建設工程“黃山杯”獎(以下簡稱“黃山杯”獎)的評選活動,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安徽省省級政府權責清單目錄》,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黃山杯”獎是我省建設工程質量的最高獎。獲獎工程為建設規范、設計施工先進、質量優良、運行安全可靠的工程,工程質量應達到省內領先水平。
      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水利主管部門成立“黃山杯”獎評選工作委員會,負責“黃山杯”獎的評選工作。具體工作由省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總站組織實施。
      第四條 “黃山杯”獎評選工作遵循實事求是、好中選優、嚴格標準、科學嚴謹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五條 “黃山杯”獎每年評選、公布一次,每兩年表彰一次,兩年獲獎數量不超過400項。

      第二章 評選范圍

      第六條 “黃山杯”獎的評選對象是在我省境內已經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類新建(改擴建)工程。獲獎單位為工程的建設、施工和監理單位,施工單位包括承建單位和主要參建單位。參與評選工程的單位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不得參與申報評選。
      第七條 “黃山杯”獎的評選工程分為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園林工程和交通工程、水利工程。
      各類建設工程申報規模標準詳見本辦法附件。
      第八條 “黃山杯”獎申報名額分配根據當地上一年度建筑業產值規模和計劃創優項目數量合理確定。
      第九條 申報“黃山杯”獎工程的承建單位,是指與申報工程的建設單位簽訂施工總承包合同的獨立法人單位。
      (一)房屋建筑工程,承建了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的施工單位;
      (二)市政工程、園林工程和交通工程、水利工程,承建了主體工程或主要分部工程的施工單位。
      第十條 申報“黃山杯”獎工程的主要參建單位,是指與該工程的承建單位簽訂分包合同的獨立法人單位,其完成建設工作量應占工程總量的10%以上。

      第三章 申報條件

      第十一條 申報“黃山杯”獎的工程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法定基本建設程序、國家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有關節地、節能、環保的規定;
      (二)工程在建設過程中認真貫徹執行《工程質量安全手冊》,落實工程質量安全管理標準化要求,積極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
      (三)為市級優質工程或交通、水利行業省級優質工程;
      (四)為近三年內竣工驗收備案的工程,經過一年以上的使用檢驗未發現質量缺陷和質量隱患,且未擅自改變原設計用途,各項技術指標達到本專業省內先進水平。
       
      第十二條 下列建設工程不得申報“黃山杯”獎: 
       
      (一)不符合國家行業政策、技術標準的;
      (二)保密工程或竣工后被隱蔽、工程質量不能進行復查的;
      (三)已經參加過“黃山杯”獎評選未獲獎的;
      (四)申報工程雖已通過竣工驗收備案,但單體工程仍有甩項,工程未全部完工的;
      (五)申報工程發生過一般及以上質量或安全生產事故的,或在社會上造成惡劣影響的;
      (六)申報工程在建設期間承(參)建單位因質量安全問題被行政主管部門行政處罰的;
      (七)申報工程在建設期間承(參)建單位因拖欠農民工工資,情節嚴重或在社會上造成惡劣影響的;
      (八)申報工程由于信訪投訴在社會上造成惡劣影響的。

      第四章 評選程序

      第十三條 “黃山杯”獎由建設單位或者承建單位組織申報。對于大型建設工程,可由建設單位組織申報,或者由承建單位聯合申報。
       
      第十四條 “黃山杯”獎申報程序:
       
      (一)制定創優計劃。計劃申報“黃山杯”獎的新開工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園林工程,申報單位應制定包括質量目標、創優措施和創優組織管理等內容的創優計劃,于開工后一個月內將創優計劃報市(省直管縣、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二)加強過程管控。市(省直管縣、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納入本地“黃山杯”獎創優計劃的工程項目應建立創優項目庫,設專人負責,在施工過程中組織相關專業的專家,對其地基基礎、主體結構施工進行不少于兩次的中間質量檢查,并有完備的檢查記錄和評價結論,于每年3月底將創優項目庫及質量檢查情況報送省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總站。
      (三)組織推薦申報。符合申報條件的工程,由申報單位根據工程類別將申報材料分別向市(省直管縣、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主管部門申報。市(省直管縣、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主管部門分別按照“黃山杯”獎申報條件,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進行初審,并按照“好中選優”的原則,在申報名額指標內擇優推薦。因后期相關審查不通過而造成申報指標缺額的,不得補報新的工程項目。
      (四)提交審核材料。市(省直管縣、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主管部門將符合條件的申報工程及申報材料,在申報名額內按工程類別分別提交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主管部門。
      省級跨區域交通、水利建設工程可由申報單位直接向省級行業或工程項目主管部門提交申報材料進行申報。
       
      第十五條 “黃山杯”獎評審程序:
       
      (一)資格審查。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主管部門按工程類別對工程申報材料進行審查,符合申報條件且申報材料齊全、規范的,予以通過。
      (二)現場復查。“黃山杯”獎評選工作委員會按工程類別從“黃山杯”獎專家庫中抽取專家,組織專家現場復查?,F場復查專家組通過查看工程現場、觀看工程聲像資料、聽取申報單位匯報、查閱資料、問卷調查、集中評議等形式,對照現場復查要點,開展現場復查工作,形成現場復查書面報告,并按工程項目綜合評價狀況對復查工程項目進行推薦排序,提交獲獎建議名單。
      (三)綜合評審。“黃山杯”獎評選工作委員會組織召開評審會,聽取各現場復查專家組提交的建議名單進行綜合評審,采用記名投票方式,提出“黃山杯”獎工程項目提名名單。
      (四)公示。經審議通過的“黃山杯”獎獲獎工程項目提名名單,在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網站上進行公示,公示期限為7個工作日。對公示有異議的工程項目進行復議,必要時組織有關專家現場復查。
      (五)審定。根據公示情況,“黃山杯”獎評選工作委員會提請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黃山杯”獎獲獎工程項目提名名單進行審定。
      (六)公布。對通過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審定的“黃山杯”獎獲獎工程項目,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公布。

      第五章 成果應用

      第十六條 “黃山杯”獎評選結果納入省、市住房城鄉建設市場信用評價和建設工程招投標管理范疇。
      第十七條 各地、各部門和企業可根據政策規定或合同約定,對獲獎單位和有關人員給予獎勵。
      第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從“黃山杯”獎獲獎工程項目中按自愿申報原則擇優推薦符合條件的工程項目參評“中國建設工程魯班獎”、“國家優質工程獎”等。
      第十九條 申報單位存在弄虛作假,或發現獲獎工程項目存在質量問題的,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撤銷該工程項目“黃山杯”獎,收回證書和獎杯, 并公開通報。

      第六章 評選紀律

      第二十條 “黃山杯”獎評選工作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工程建設質量管理法律、法規和國家、行業以及地方有關技術標準。參與評選的相關單位和人員應堅持原則、秉公辦事、廉潔自律,嚴格執行本辦法和有關紀律規定。
      第二十一條 工程項目現場復查和評審專家實行回避制度?,F場復查專家不得參與復查本單位的申報工程,評審專家不得選自當年有申報工程的企業。
      第二十二條 評選工作接受社會和公眾的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評選過程中存在違規、違紀、違法問題,可以向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主管部門或紀檢監察機關投訴、舉報。
      第二十三條 凡違反本辦法及有關紀律規定,對申報工程取消參評資格。
      復查、評審專家違反本辦法及有關紀律規定的,取消復查、評審資格。
      相關組織單位和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及有關紀律規定的,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第二十四條 “黃山杯”獎評選不向參與申報評選的單位收取任何費用。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省企業對外援建等工程獲得當地省級優質工程獎的,追加認定其獲“黃山杯”獎。
      第二十六條 實施“工地開放日”制度的住宅工程和開展“紅色工地”“綠色工地”“智慧工地”“安心工地”建設的工程,同等條件下優先推薦申報“黃山杯”獎。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栋不帐〗ㄔO工程“黃山杯”獎評選辦法》(建質〔2021〕41號)同時廢止。
       
      安徽省建設工程“黃山杯”獎(省優質工程),是由省建筑業協會組織實施,
      并經省建設工程“黃山杯”獎評審委員會評審產生,是安徽省建筑行業建設工程質量的最高榮譽獎。
      獲獎工程為建設規范、設計施工先進、質量優良、運行安全可靠的工程,工程質量應達到省內領先水平。
      “黃山杯”獎評選表彰周期為兩年,
      申報時間為一般申報年中旬左右,
      安徽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網站會下發通知。
      獲獎數量實行總量控制,不超過200項。
      獲獎單位為建設工程的主要承建單位和參建單位。
       
      2021年肥西縣關于獲獎企業的獎勵政策,僅供參考:
      獲得“魯班獎”“詹天佑獎”“國家優質工程獎”“大禹獎”“李春獎”稱號的,給予50萬元一次性獎勵;
      獲得“黃山杯”“禹王獎”“安徽交通優質工程獎”“安徽省市政優質工程獎”稱號的,給予30萬元一次性獎勵;
      獲得“廬州杯”“琥珀杯”“廣玉蘭杯”稱號的,給予10萬元一次性獎勵。
      部分內容摘自網絡,侵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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